案例评析网站网页设计能否构成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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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汇编应是指对客体所体现的‘内容’的汇编,而其中‘内容’强调的是汇编人所选择或编排的应是汇编材料所提供的信息,而非其他,否则几乎任何材料都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有悖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立法目的。因此,汇编作品的“表达”应当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其独创性表现在“体系化”的选择或编排。

供稿:戴纯箴

判决书请戳()粤民初号

对于网页的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的保护,权利人通常主张著作权的汇编作品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著作权的汇编作品,争议的核心在于网页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是否体现出独创性,如果可以体现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否则不构成汇编作品,权利人可以依据具体事实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在著作权角度原告主张被告完全抄袭、复制了其网站的版面设计、内容编排、页面视觉效果等网站内容,构成侵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网页不具备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故不属于汇编作品。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的汇编应是指对客体所体现的‘内容’的汇编,而其中‘内容’强调的是汇编人所选择或编排的应是汇编材料所提供的信息,而非其他,否则几乎任何材料都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有悖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立法目的。因此,汇编作品的“表达”应当是一种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其独创性表现在“体系化”的选择或编排。

就本案而言,原告经营广告推广业务,其网页中的部分选择与编排具有行业本身的特点,亦是众多经营收益类网站必备的模块,难以体现作者的独创性。而且,涉案网页菜单栏横向罗列的“主页”、“软文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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