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本次改革重点很多,下面一一解析:
1、删去”双60%“,即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的要求。
2、申请甲级资质,一级造价工程师人数要求由10人降低为6人,需要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由20人降低为12人,大幅降低了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3、乙级标准中,一级注册造价师人数要求由6人降低为3人,专职专业人员由12人降低为6人,大幅降低资质所需人员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4、乙级资质企业可承接业务范围,由工程造价万元改为2亿元以下,扩大了乙级企业的从业范围和生存空间。
5、删去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为全国执业扫除了障碍。
6、取消办公场所人均面积的要求。
7、造价师注册:
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由复印件改为必须提供原件。执业印章由原来的统一核发,改为“按照规定自行制作”。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综上所述,造价资质是全面降低要求。预料未来,原来挂靠咨询公司承揽业务的一些公司和工作室会转为自行申请资质承揽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特别是乙级资质,有可能会井喷式的增加,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权威解读
6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多项管理办法做出调整和改动,其中首次明确了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下面主要从5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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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甲级企业资质门槛
原文:甲级资质企业要求:(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条第一项。
政策解读
甲级造价企业资质配置一级造价师人数由10人改为6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16人改为10人,(二级造价师也包括在内,同等于中级职称)。可见造价企业资质实行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本文出台后必有大批企业申请资质省级,造价师含金量也将升级。
2、降低乙级资质企业门槛
原文: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第十条: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修改(三)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政策解读
“双60%”这一条删除。(“双60%”举个例子,之前有5个人成立造价咨询公司,其中至少3个人是造价师,而且这3个人出资额要占60%以上。)任何人都可以成立造价咨询公司,将直接导致新的造价咨询企业数量剧增,不缺人而缺人才,各企业将开启人才抢夺大战。
二级造价师明确加入“正规军”同等于中级职称,政策有意扶持新出台的二级造价师证书,二级造价师将会迎来报考高峰。
三、扩大乙级企业执业范围
(原文: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万元”修改为“2亿元”。
政策解读
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规模限额从万元调整为2亿元。扩大了乙级企业的业务范围,加大企业竞争。
四、明确一、二级造价师工作内容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政策解读
不能再忽视造价师,二级造价师已明确加入“正规军”的队伍,并给予一、二级造价师不同的定位,解决了大部分从业者无身份的尴尬局面。
五、明确造价师注册时间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修改后条文: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修改后条文: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8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新增内容)
原条文: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