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课堂网页作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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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小编近期将陆续带来一些特殊案例,为各位原创者解析版权纠纷及相关处理,今天的案例关于网页作品。

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帕弗洛公司主张其网站首页构成一个作品,其首页的独创性体现为页面背景颜色、布局两部分,布局具体表现为页面内容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产品展示的位置与方式、星星闪烁的动画效果,内页的独创性体现为页面背景颜色、笔的位置及气泡效果。

在判断涉案网站网页是否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之前,要确定涉案网站网页是否构成作品。从形式上看,网页是基于文字、图案、美术、摄影等具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特定信息集合,综合了多项需求和分析的基础上,由设计者创作形成的智力成果。

此外,网页存储于服务器中,通过网络能够传输、复制和打印,具有可复制性。当然,对于网页作品而言创作高度尤其需要较高的标准,因为网页设计者的主要创作水平体现在如何编排这些元素,但即使是编排,也分为简单的实用界面化的编排和体现设计者独特构思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编排,而后者无疑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站首页页面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被控侵权网站的首页页面与涉案网站首页页面虽存在差异,但表达方式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帕弗洛公司对其涉案网站首页页面所享有的财产权,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网页作品与传统的汇编作品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但仍然有差异。

相似之处在于:1.两者都是不同信息资源(作品或者非作品)的组合;2.编排方式都具有独创性并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反映了作者(设计人)的个性、价值观和审美情趣等个人特点。

差异之处在于:1.汇编作品基本上都是同类作品(文字或者美术等)的集合,而网页作品是文字、美术、动画特效等各种不同信息资源的集合,各个信息元素是并重的;2.汇编作品选取的是各个信息资源中有意义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受众观赏时能够被感知和接受,而网页作品选取的信息资源有的是一种难以言传的感受,在受众观赏时未必能通过直观感知;

3.汇编作品对于各个信息资源的编排是有一以贯之的原则,作者的个人倾向贯穿每个信息片段的选取,而网页作品由于还受制于实用性、技术手段等,作品会呈现多种风格的混合。

U小编划重点,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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